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宾川县**镇**街西阜门龙井亭旁路边,盗窃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棕色面包车内现金1120元。经查,其曾于2019年12月27日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9695****).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