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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乡**村委**村**号,2007年7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麒麟区**关金祥宾馆107房间,将宾馆内一台电脑的主板、显卡盗走,经鉴定价值540元;同年4月27日,刘某某又到南关A88宾馆盗窃了一台电脑的主板及显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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