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窜至内乡县**镇**村扶贫产业园内一板房处,翻窗入室,欲将安装在该间内的一台美的空调内外机及装有工人衣服的红色旅行箱偷走(内装衣服、起子、钳子)。因空调沉重无法搬运,被告人刘某某又窜至距该板房约50米处的一间板房处,用盗取来的起子撬开门锁将放在室内的一台自制平板推车盗走,后将空调内外机及红色旅行箱放置在平板推车上,推至**镇魏庄社区樊某某处销售,获赃220元。
2、2020年元月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被告人刘某家某翻墙进入**镇**村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存放在院内西侧厢房的两部三星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及一床被子盗走,后将三部手机卖给同村村民刘某乙,获赃10元,被子留下自用。
3、2020年4月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人刘某某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镇**村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存放在院内东侧杂物间内的钢管、铁块约40公斤盗走后卖给内乡县马山口镇居民秦某某,获赃8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共作案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89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美的空调(KFR-35WDAA3@)、手推车、起子、扳手、管钳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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