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负责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多次盗窃酸奶、鸡蛋、水果等食品。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超市内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董贞贞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联系方式13671******。
2.案卷二册,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