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桐柏县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16日,桐柏县安棚镇胡岗村村民曹**将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门口,被告人刘**从曹**家门口经过后,看到摩托车停在曹录俊家门口,摩托钥匙也插在摩托上,刘**随将摩托盗走,盗走后,刘**将摩托骑至大河镇铜矿,在没油的情况下,刘**将摩托放置后,给铜矿一家人照看花生,换得汽油。得到汽油后,因没有摩托油箱盖钥匙,故刘**采用破坏油箱盖的方式打开油箱加油。后因惧怕派出所调查,刘**于2019年8月23日将摩托归还受害人。经桐柏县物价局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30元。
2、2019年8月18日夜,被告人刘**趁夜深人静、四际无人时,窜至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门诊楼,将该卫生院正在施工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六十米,后该铜芯电缆线被刘海彦以30元价格卖出。经桐柏县物价局评估,该被盗电缆线价值420元。
3、2019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窜至桐柏县城关镇老冯风扇厂居民区,将叶青松租住的房屋后门踹烂,进入房屋院内将叶**晾晒在屋檐下的一套安棚碱矿工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曹**、姚**、叶**等人证言;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刘**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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