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小区*座*号楼****室。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25日因吸毒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日因吸毒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汉新城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小区东门口对面***路路边使用自己携带的撬棍砸碎一辆大众SUV车(车牌号:陕D****R)的车后玻璃,并盗窃了车内的5整条芙蓉王牌香烟(未拆封、完好无损)、1箱西凤六年瓶装白酒(共6瓶西凤六年瓶装白酒,未拆封、完好无损)、现金100元、眼镜、车座套、衣物等财物。盗窃来的香烟、酒和现金被其本人挥霍;真皮座套及衣物被其丢弃,石头眼镜被送给了其岳父。2020年7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带领下在咸阳市**县**乡***村被告人刘某某岳父家中提取到被盗的石头眼镜。
2020年7月6日经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芙蓉王牌香烟和西凤六年瓶装白酒价值2102元。2020年7月16日经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石头眼镜价值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他人车玻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车辆损坏;且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新全
检察官助理:杨蓓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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