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因犯盗窃罪,1984年被双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27日被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监视居住,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哈尔滨市双城区**村段某某家食杂店,将食杂店的窗户玻璃拽开,进入食杂店内,将食杂店的18条香烟盗走。2020年5月23日7时许,刘某某以630元价格将9条香烟出售给同村付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剩余9条香烟自留。经鉴定被盗的18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37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返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20年5月25日12时,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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