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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街**小区**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大街**洗车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在逃)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天成化肥种子商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收割机油箱内的柴油287.95升(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卫生院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AS****号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587升(价值人民币3,275.46元)。

3.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街道卫生院南侧利斌润滑油商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内柴油200升(价值人民币1150元)。

4.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农村信用社西侧,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AT****号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79升(价值人民币2,744.67元)。

5.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卫生院对面,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内柴油470升(价值人民币2326.5元)。

6.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街道钰鹏汽车修理部门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货车内的汽油20升(价值人民币135.4元)。

7. 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鑫源小区2号楼6单元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内柴油60升(价值人民币297元)。

8. 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亚沟镇水泥厂家属楼天虹物业对面,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平板货车内柴油100升(价值人民币495元)。

9.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新乡嘉园小区唐唐快餐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AU****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油箱内的柴油600升(价值人民币2,970元)。

10.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新华民福小区2号楼门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处挖掘机内柴油200升(价值人民币990元)。

11.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万博豪庭小区,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小区南侧院外甬道上的厢式货车内柴油80升(价值人民币396元)。

12. 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邱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平房区滨电路中段,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厢式货车内柴油600升(价值人民币297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犯罪12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9,400.03元。

经侦查,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泵、电瓶、对讲机、头灯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孟某某、王某甲等12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宾西派出所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平房分局平新派出所现场勘查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8.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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