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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 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到本乡******号谷某某家偷走4只本母鸡、2只本鸭、******号鲁某某家偷走2只本母鸡、******号查某某家偷走6只本母鸡、******号王某某家偷走2只本母鸡、******号王某某儿子家偷走5只本母鸡、******号陈某某家分3次每次偷走3只本母鸡、******号朱某某家(系**乡自来水厂屋后鸡棚)偷走3只本母鸡。以上合计31只本母鸡(每只三斤重)和2只本鸭(每只6斤重),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3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编织袋、皮包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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