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75********,汉族,初中毕业,住安阳市殷都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30日被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和清流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的“清真丹超”牛羊肉专卖店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银白色VIVO牌X7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301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张某某损失,取得了张某某谅解。
2、2020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路与**街交叉口东南角“**商贸”五金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青山黛色华为牌mate30手机盗走,并于当日将该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卖至安阳市北关区电信城内一手机维修门市。经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37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王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5月4日再次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牌mate30手机照片;2.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多次被刑事追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取得张某某谅解;被害人王某某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凯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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