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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患有****,先后多次去冠县万善乡***村李某某家、冠县万善乡***村刘某甲、刘某乙家入户盗窃女性衣物。其中,2019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进入李某某家,盗窃李某某妻子徐某某的黑色连衣裤裙一件、蓝白相间游泳衣一件及其他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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