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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山东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9月21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凌晨,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道**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谢某某价值3000元的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一辆。

2.2019年9月8日凌晨,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排东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王某某价值2250元的聚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3.2020年8月5日1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路“吴记豆腐脑”门前,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吴某某价值600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4.2020年8月11日凌晨,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京都超市南河边,被告人刘某某盗窃陈某某价值400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5.2019年左右,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京都超市北边修理自行车的摊位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杨某某价值75元的老年手机一部。

以上共计,被告人刘某某盗窃5次,涉案物品总价值6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汝庆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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