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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经密谋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金杯面包车到G15线沈海高速公路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辖区茂阳路段扩建工程工地,盗窃五台停放在该工地挖掘机的柴油共计806.2KG(已发还),并将柴油抽取到事先准备的37个桶里。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驾驶面包车逃跑时,面包车卡住高速公路上的铁丝网无法开动。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向刘某某借来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折返现场试图将面包车拉出来,由于驾驶不当致拖拉机陷入淤泥。两人将面包车、拖拉机以及所盗取的柴油遗弃在现场后离开。随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观珠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面包车、拖拉机、柴油扣押回派出所。2020年4月4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24时起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规定,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7745元/吨,被盗的806.2KG柴油价值人民币622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军

检察官助理:陈振宇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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