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1********,初中文化,现住杨陵区揉谷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使用汽车电子锁干扰器,使车辆锁车系统受干扰从而无法正常上锁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
1、2018年3月25日12时许,刘某某在杨陵区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詹某某别克SUV车内的一部单反相机机身、一部相机手柄(电池盒)和两部相机镜头(共价值16132元)。
2、2019年8月12日12时许,刘某某在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东北角,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白色皮卡车内的10000元现金。
3、2019年8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在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东北角,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白色丰田霸道车内的4900元现金。
4、2019年10月8日12时许,刘某某在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东北角,盗窃被害人陈某乙黑色奥迪A6轿车内的财物,因被陈某甲发现而未遂,后刘某某逃走。
5、2019年12月6日12时许,刘某某在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白色起亚牌K4型轿车内的20000元现金。
6、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刘某某在神农路与安居路丁字路口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岳某某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内的财物,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单反相机及镜头等物被民警从刘某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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