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永城市王集镇郭桥村的家中,破解了其父亲袁某某捡回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开机及微信支付密码,采取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盗刷被害人微信零钱3288元。案发后,刘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袁某某等人证言;4、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屏、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5、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高 芳
2020 年 6 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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