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7年8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陈店镇的“茶酒”铺门口,趁无人之机撬开该商铺木门并进入铺内,盗走“人头马”、“马爹利”等品牌洋酒共31瓶。尔后,其将盗窃得手的酒进行销售。其中,3瓶马爹利牌蓝带洋酒、14瓶马爹利牌名仕洋酒等被其销售给李某某、庄某某,共得人民币8600元。1瓶轩尼诗牌xo洋酒被其送给朱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上述的该瓶轩尼诗牌xo洋酒连同被告人刘某某偷后藏于家的剑南春等品牌共六瓶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其余被盗的酒被刘某某喝掉无法追回。
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中被盗的3瓶05年马爹利牌XO干邑价值人民币4200元、轩尼诗牌xo洋酒价值2100元、剑南春牌绵竹大曲价值400元、凉州皇台酒价值380元、杰克尼丹田纳西州威士忌价值145元、鹰勇12年调配苏格兰威士忌价值90元。其他被盗的酒均无法估价。
2019年12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陈述材料;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某某、证人庄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6、物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