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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4291970********,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小区**号楼**室,现住湖口县****路。1994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8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4日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湖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湖口县均桥镇罗垅村新庙湾、柳家湾、文桥村翟家湾入户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湖口县均桥镇罗垅村新庙湾,通过搭设木板的方式翻越被害人曹某某家围墙进入院子实施盗窃,盗得电缆线若干。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湖口县均桥镇罗垅村新庙湾,通过爬梯翻越被害人张某某家围墙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财物若干。

3、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湖口县均桥镇罗垅村柳家湾,通过爬梯从被害人柳某甲家窗户进入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4、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湖口县均桥镇文桥村翟家湾,通过翻越被害人翟某甲家窗户进入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乙、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湖口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朝艳

2020年12月7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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