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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曾于2010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7月1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医院滑翔院区门前停车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剪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风凰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元)盗走。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上述地点用随身携带的铁剪子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8.6元)盗走。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上述地点利用随身携带的铁剪子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白色捷马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98.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经过、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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