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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捕前住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5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天威网络网吧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认证,价值人民币2913.46元。

2020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威网咖网吧盗窃电脑显卡一个,经认证,价值人民币114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文

检察官助理:高贝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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