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址容城县****。2020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容城县王家营村田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床箱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200元。案发后,容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刘某某人民币4690元,于2020年10月14日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
2、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容城县晾马台桥南“**小区”张某某家一楼客厅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室盗窃2起,涉案价值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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