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文化程序小学,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镇**省道**号**商行门口,盗得被害人傅某某放在此处拖拉机上的箍筋五捆,后变卖得款人民币100余元。
2.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镇**省道**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棕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又至**镇**省道**银行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黄色电动自行车一辆。
3.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镇**省道**号**商行门口,盗得被害人傅某某放在此处拖拉机上的箍筋四捆,后变卖得款人民币80余元。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傅某某被盗的箍筋的价值人民币580元。
被告人刘某某已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淘宝网购物证明等;
2.被害人傅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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