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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6********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普兰店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楼北侧,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B****3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门打开,随后将该辆面包车及车内潜水衣等物品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潜水衣暂不予鉴定。

2.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园**号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侧门打开,盗窃车内六盒黄金叶牌香烟,经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暂不予鉴定。

3.2020年6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瓦房店市**街**号楼东侧,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道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辽B****9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侧车门打开,进入车内盗窃打火机14盒及一个汽车钥匙盗走,后用车钥匙将停放在该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南侧的一辆车牌号为辽B****1的黑色奇瑞牌汽车及车内鱼竿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打火机价值人民币560元,被盗奇瑞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被盗鱼竿暂不予认定。

4.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瓦房店市**法院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道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辽B****U的蓝色夏利车门拉开,将车内一CD播放器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CD播放器价值人民币3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4次,累计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28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等;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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