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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0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到周口市**县**镇**村王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十五条香烟以及三条拆开的香烟(其中黄金叶(硬帝豪)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条;黄金叶(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利群(新版)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芙蓉王(硬)6盒;黄金叶(硬红旗渠)3盒;黄金叶(小目标)9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715.31元;

2、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乡**村魏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十五条香烟(南京(煊赫门)5条;黄金叶(乐途)3条;红金龙(硬蓝爱你)5条;娇子(格调)2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779.8元;

3、2020年4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镇**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七条香烟(其中苏烟(五星红衫树)3条;芙蓉王(硬)4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439.48元;

4、2020年4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乡**村刘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三条香烟(苏烟(五星红衫树)1条;黄鹤楼(软蓝)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446.26元;

5、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镇**村张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香烟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93.28元;

6、2020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乡**村周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七条香烟(黄金叶(硬帝豪)2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条;黄金叶(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黄山(硬一品)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509.82元;

7、2020年4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到位于睢县**镇**街**超市往东200米路南一家**烟酒批发超市内,以买牛肉为由将店老板支走,趁店老板离开之际盗走该超市三条香烟,(其中黄金叶(天叶)1条;利群(软长嘴)2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314.4元。

8、2020年4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睢县**乡**村赵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五条香烟(芙蓉王牌(硬)1条;苏烟(五星红衫树)1条;利群(新二代)1条;利群(蓝天)1条;南京(煊赫门)1条),价值共计836.34元。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香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13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党员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卷烟配送单、卷烟价格证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豫烟办20201号);

2.​ 证人孙某、孙某某、姜某某、刘某一、杨某某、褚某某、褚某一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张某一、周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7.​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超市趁人不备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仅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差,拒不退赔,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勇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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