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8********,汉族,住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局旁,盗走事主梁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宗申.比亚乔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A9****,发动机号:2D******,车架号:LBMPCKL27********)(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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