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之前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小区搞过装修,比较熟悉该小区环境,想借机盗窃。2018年8月16日21时许,便到此“踩点”,发现该小区50号2栋2单元3307房间的窗户开着,便打算在此房内盗窃。17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走至该单元楼顶,用楼顶“黑色绳子(有拇指粗)”连接楼顶晾衣绳,一端系住楼梯一端,用手拽着从楼顶往下溜,试图从该窗户进入房间内盗窃,当其用手推开窗户、进入房间时,发现房间内有人,被告人刘某某从窗户跳进房间准备从正门离开,房主见状将门反锁,刘即原路返回至顶层后从一单元楼梯下楼,待其走至一单元门口时被在此守候的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拘役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56944****。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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