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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先后八次窜至我县东丰镇内“天星家园”二期院内“鑫鑫”超市门口、“兴达铜城”A区门口超市、惠民西区“星航”超市门口,盗窃镇内居民徐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等人邮购衣物、化妆品等快递20件,价值人民币2,356.9元。案发后,被告人将已存快递返还被害人,将已被自己使用快递按快递价格赔偿被害人损失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成

检察官助理:王岩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113页(散页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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