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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号**号,联系方式1303671****。2007年12月25日,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6月29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后因身体原因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刑)乘坐程某某(已判刑)驾驶的小车,窜至本市大祥区佘湖桥西侧邵阳市**附近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当被害人黎某某独自行走途经此地时,陈某乙遂上前问路,寻找老神医,刘某某见机向上前搭讪,自称知道老神医的住址,并要黎某某一起陪同找老神医,刘某某带路走到程某某驾驶小车旁,介绍陈某甲是神医的孙女,陈某甲即安排黎某某坐到车上看手相,陈谎称其儿子有难,要拿钱物交其做“法事”才能化解。黎某某随即将人民币8000元、随身佩戴的项链、耳环包好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在做“法事”趁机将被害人的钱物调包盗走。

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附近地段,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和一副耳环调包盗走。

2017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阳光宾馆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000元钱调包盗走。

2017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在隆回县**镇,采用上述手段欲骗被害人陈某某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姚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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