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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街**号楼**号,住郑州市上街区**街坊*/*楼**单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下旬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多次窜至郑州上街区**路“源溪商贸行”超市,以买东西为由进入店内,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秘密盗取店内烟酒等物品,包含:舍得牌白酒1瓶(价值130元),米兰舍得牌白酒5瓶(价值600元),软中华10盒(价值700元),细支芙蓉王20盒(520元),硬中华3盒(135元),黄金叶2盒(200元),软玉溪4盒(92元),黄山红方印4盒(80元),白沙香烟2盒(32元),好猫香烟2盒(价值26元),安慕希酸奶3盒(24元),共计价值2539元。现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原某某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破案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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