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大道**号楼**单元。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于2017年6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10日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期间,先后二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8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因图财,翻窗进入重庆市忠县**大道**号附**号**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主卧室的一台联想台式电脑。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电脑价值1160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因图财,进入重庆市忠县**小区大门充电棚,盗窃被害人牟某某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12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部比对指令、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牟某某、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
6.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萍
检察官助理:谭小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