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春净月区**派出所**村***屯,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1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本案退回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与建设街交汇处长春市中国**银行培训中心**楼***室,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白色荣耀畅玩5A手机一部盗走,价值180元。
2、2019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长春经开区深圳街中国**长春分公司员工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现金1135元及两张西饼店不记名储值蛋糕卡(价值354元)、一张工资卡后离开办公楼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孟某某和同事抓到后报警,巡逻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1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扣押发还清单 ;
3、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向东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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