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阳谷县**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检验铜性能和包装。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公司废铜,偷配了公司北内墙铁门的钥匙。自此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趁其上夜班(晚八点至早八点)时,多次将检验过的废铜线用推车推出车间,并用偷配好的钥匙打开公司北内墙铁门,将废铜线扔到公司北外墙北边地里。后刘某某提前下班将废铜线拉走,卖给阳谷县**小学附近的一处废品收购站,盗窃数额四万元。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有限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公司6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一宗、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