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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室,居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韩城市金城办北涧西村,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挥霍。

2、2019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韩城市金城办庙后村,趁被害人刘某甲2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辆杰玛仕山地自行车(鉴定价格400元,已追退)。

3、2019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辆捷爱骑山地自行车(鉴定价格350元,未追回)、一条芙蓉王香烟(鉴定价格230元,未追回)和两瓶华山论剑十年西凤酒(鉴定价格280元,未追回),后将盗得的捷爱骑山地自行车遗弃在路边。

4、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5、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趁被害人袁某某 家中无人之机,从张军虎家中翻墙侵入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袁某某家中翻墙侵入该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7、2019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莲池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8、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广场村,趁被害人温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9、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莲池村,趁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现金2500元、纪念币5000元,后将盗得的纪念币兑换获利,将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莲池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11、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苏村,趁被害人卫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现金1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2、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苏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现金8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3、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现金3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4、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滩子村,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15、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滩子村,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16、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滩子村,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7、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梁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18、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梁村,趁被害人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鉴定总价格7410元,已追退5510元)、现金20元,后将盗得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变卖获利,将所得赃款已挥霍。

19、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芝北村,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金转运珠一个(鉴定价格349元,已追退260元),后将盗得的金转运珠变卖获利,将所得赃款已挥霍。

20、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南陈村,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21、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南陈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盗得金手镯一个(鉴定价格9016元,已追退6740元)和纪念币4700元(已追退500元),后将盗得的金手镯和纪念币变卖获利,将所得赃款已挥霍。

2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吕庄村,趁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2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柏香村,趁被害人母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2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骑乘盗得的杰玛仕山地自行车窜至韩城市芝川镇柏香村,趁被害人孟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侵入该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综上,被害人刘某某入户盗窃24起,其中13起盗窃未遂,涉案金额35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阳

检察官助理:程田艳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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