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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中山北路3856弄2号楼地下停车库顺丰公司仓库,窃得快递员徐某某放在此处的化妆品快递一个,售价人民币4218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中山北路3856弄2号楼地下停车库顺丰公司仓库,窃得快递员曾某某放在此处的化妆品快递一个,售价人民币306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顺丰快递员,2019年12月25日其发现放在中环大厦地下储物间的一件快递被盗。同年12月27日晚其与同事徐某某在该地下车库一废弃的沙发床及升降车位隔板空隙找到两个快递,并抓获实施盗窃男子的事实。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顺丰快递员,中山北路3856号中环大厦地下停车库的储物间是顺丰公司租赁下来给快递员放快递。2019年12月27日其和同事曾某某在该地下车库一废弃的沙发床和停车位隔板空隙中找到失窃的两件快递,并抓获实施盗窃男子的事实。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22日,其以微信名褚迪向微商购买了一套兰蔻菁纯礼盒、一瓶娇兰兰花眼精华、一瓶娇兰熬夜霜,共支付3060元。后快递员称其快递被盗,微商将3060元货款退回的事实。

4.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1日其通过微商购买了一套海蓝之谜化妆品,包含一瓶眼霜、一瓶精华和一瓶面霜,共支付4218元。后快递公司称其快递被盗的事实。

5.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盗窃的快递信息以及快递物品的购买价格。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物品发还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曾某某处扣押、调取涉案物品,后予以发还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段一男子出现在案发地。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和到案情况。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悔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2月,其两次在中山北路3856号中环大厦地下停车库顺丰公司快递储物间盗窃快递2件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李琳,138018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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