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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酒店职员,户籍在黑龙江省饶河县**乡**道**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左右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上海**酒店工程维修人员的工作便利,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从该酒店客房部工作间内窃得葡萄酒、卷筒纸、香皂、牙具套装、漱口水等物品若干,后藏匿于本区**路**弄**号**室的暂住处。经合计,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元左右。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路**弄**号**室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8月20日,经搜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葡萄酒、卷筒纸、香皂、牙具套装、漱口水等物品若干。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指认材料、《接受证据清单》《上海**酒店物品价格明细》及采购订单证实,上海**酒店失窃物品包括奥多塔西拉红葡萄酒、木桶嘉棣红葡萄酒和白葡萄酒、索玛双层大卷纸、香皂、牙具套装、高露洁漱口水、菲拉格慕润肤露、帕尔玛之水、雀巢咖啡伴侣、蓓妮妈妈果酱(橙子和草莓口味)、巧婆婆蜂蜜、菲拉格慕托斯卡纳精粹卡拉洗发水、须刨套装、清洁剂、小罐茶。经合计,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元左右。

3.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估价,夏迪族徽赤霞珠红葡萄酒一瓶、“BANROCKSTATION”红酒一瓶、布黛菈黑珍珠干红葡萄酒二瓶、保罗纯白气泡葡萄酒二瓶、芙丝苏打水饮料一瓶,合计价值人民币951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

4.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暂住处搜出的葡萄酒等物品系酒店所有,不允许员工带回家,平时存放于酒店客房部工作间,上述物品系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趁工作间无人之际盗窃所得,员工下班时需接受相应的随身包裹检查,另酒店员工私下聚餐均系个人付款。

5.《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以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及《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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