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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8271970********,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住**镇**村**号**室,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6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1曰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至**镇**村**路**号,采用撬锁入室方式,窃得被害人丁某某住处内华硕X44H笔记本电脑(含电源适配器)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康佳LC37BT20高清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300元;泸州老酒坊富贵喜福白酒2盒,价值人民币99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盒,价值人民币39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97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日10时30分许,至**镇**村**号,采用翻墙入院方式,窃得被害人储某某住处院内木质方桌(81cm*81cm*78cm)1张,价值为人民币16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13时33分许,至**镇**村**号**楼**处,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在上址的耐克牌男式运动鞋1双。

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某、储某某、胡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了被窃财物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丁某某住处被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赃物的事实。

4.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反映了获取光盘的过程,光盘内容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和行政处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盗窃现场勘查资料一套,证实了被害人丁某某住处门锁遭破坏系入室盗窃的事实。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赃物的价值。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缴发还,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酌情从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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