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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自报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族,**文化,原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楼**村**村**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快递员,将装有1部苹果牌iPhone1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779元)的快递包裹送至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本市长宁区**镇路**弄**号**室住处。因郑某某在外无法签收,经双方电话联系后,刘涛将快递包裹放于法华镇路**弄**号楼一楼快递架上后离开。当日11时许,刘涛返回**号楼一楼快递货架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装有被害人郑某某手机的快递包裹,并将手机予以销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物流公司已理赔补偿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刘涛家属替其退赔物流公司人民币511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郑某某陈述、电子订单、手机截屏照片证实,2020年11月26日上午,因其不在家,快递员刘某某将装有1部苹果牌iPhone12型手机的快递包裹放在法华镇路**弄**号楼下快递架上,当晚18时,发现快递架上的包裹被窃。

2、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11月27日,物流公司接被害人郑某某投诉电话称快递包裹没收到,公司核实系被告人刘某某配送的,刘某某否认盗窃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快递包裹放置于快递架后离开,约半小时后返回,从货架上盗窃快递包裹的事实。

4、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

5、情况说明、收款收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物流公司已理赔补偿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物流公司人民币511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诚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关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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