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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200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晚间或凌晨时分先后数次采取爬梯子翻墙翻窗入室方式窃取小孩棉衣数十件。具体为:

1、2017年11月份一天凌晨2时许,窜至某某乡任某某李某某家盗走1件小孩棉袄和1件小孩棉裤。

2、2018年农历11月11日凌晨1时许,窜至某某乡任某某张某某家盗走3件小孩棉袄和棉裤。

3、2019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窜至某某乡任某某刘某某家中盗窃未遂;后至某某寨某某村张某某家、杨某某家盗走数件小孩的棉裤和棉袄。

4、2019年7月25日凌晨4点左右,窜至某某乡某某寨某某村位某某家盗走5件小孩棉衣。

5、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12点多,窜至某某乡任某某某某庄任某某家盗走小孩的棉裤棉袄10件;遂后又窜至任某某某某村李某某家盗走小孩的棉裤棉袄19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棉衣棉裤(详见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接处警及立案决定书、派出所情况说明、村委证明、告知笔录、谅解书以及到案经过说明等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勘验、检查、搜查、指认等笔录、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另外,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性偏好障碍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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