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临城县**孕婴生活馆,顺手将该馆卷闸门掀起,进入馆内从抽屉中盗窃现金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西竖镇派出所出具证明、中共西竖镇委员会出具证明、赵某某提供流水账目明细表复印件、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8张;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现金21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家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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