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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5********,云南省洱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马某某手机在唯品会贷款2万元,后将2万元以转账方式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3月19日

附:

1、本案卷宗一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518****。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两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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