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院内,将被害人徐某乙停放的一辆黑红色永久牌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76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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