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事先获得的密码,盗窃被害人微信内人民币2450元,挥霍一空。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截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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