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201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9年4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紫金县**镇**村民小组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坐聊期间,趁冯某某夫妇不注意之机,上到二楼一房间盗走梳妆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钟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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