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孝义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孝义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 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介休市经天路星雅足道消费完离开时,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际,临时起意将孟某某放在二层沙发上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偷走。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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