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县**村,翻墙进入吉某某家中,从吉某某家中盗走金戒指一枚、100元现金、银锁一个、玉佛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芳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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