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院**号楼**单元**室,住济宁市任城区**酒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董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路的**馆共同就餐,期间被害人董某某因醉酒趴在饭桌上入睡,被告人刘某某伺机偷拿被害人董某某的车钥匙,私自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店附近的**车(车牌号鲁H*****)开走。次日被害人董某某发现后联系刘某某要求归还该车,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用车去外地、其母亲暂时借用出差等理由,连续多天借故拒不归还,并拒绝与被害人董某某见面。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车交给其母亲田某某,以抵押借款形式向田某甲质押该车获取4万元。2016年12月26日,被害人董某某因多方催要该车未果而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2月28日,该车作为被盗抢车辆被河北省枣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13800元。
(二)诈骗罪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乙结识被害人魏某某。两人在交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和家庭情况,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提供伪造的门面房租赁定金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信任,安排被害人魏某某在多家网络贷款平台以本人名义多次贷款共计77400元提供给自己,声称用于租赁门面房和购进货物,实际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盗抢机动车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张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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