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街**委**组。2003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整)。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晚,李某甲(已故)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刘某某称手里没有钱了,想要去**小学的教室内偷电暖气片卖钱,刘某某、李某甲二人一拍即合,随即同伊春市西林区收废品的王某甲联系,打算将暖气片卖给王某甲,后二人带着撬棍(钎杆)潜入**小学的教室内,二人在学校一楼的多个教室内撬下43片暖气片后,将撬下的暖气片卖给王某甲,二人将暖气片变卖后共获得赃款1400元,二人将钱平分,每人获得赃款700元。经美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暖气片的价格进行认定,60型号报废暖气片共计2279市斤(43片),于2018年12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零玖元整(¥1709元)。

2018年12月26日,刘某某在亲友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暖气片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甲基本情况及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刘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证言;

4.被害人芦某某、崔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美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王某甲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伙同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伊美区****街**委**组。

2.案卷材料2册;一卷19页、二卷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