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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伊金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住伊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F****H号牌白色丰田威驰牌轿车伪装成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工作人员分别在金林区西林镇爱民小区、园林局后院、三公里十字街、西钢三号后院的基站和伊美区铁塔美溪南站、美溪火车站、美溪新兴肥业的基站盗窃防雷击电缆线和通信设备的电源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472.47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修复被盗设施。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网络运营部提供的说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修复说明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认罪认罚建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价认字[2020]20号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祁丽霞

检察官助理:赵丽君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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