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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末至2020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以“拉车门”或“爬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4月26日凌晨,刘某某去到**镇**村**街,拉开被害人吴某某的面包车车门,盗得现金43.4元。后逃到**镇**村寻找作案目标时被民警抓获,起获赃款现金人民币43.4元。当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8月5日凌晨,刘某某去到**镇**村停车场路段,以拉车门方式寻找作案目标,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4月28日凌晨,刘某某去到**镇**村**充气站门前,拉开被害人曾某某的小汽车车门,盗得OPPO A9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

2020年5月4日凌晨,刘某某去到**镇**村**文化活动中心路边,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小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刘某某去到**镇**村**市场**面馆门前,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小汽车车窗没有关闭,遂爬入车内盗窃,将杨某某的身份证盗走。

2020年5月8日晚,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在其出租屋起获曾某某被盗手机和杨某某的身份证。破案后,民警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祥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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