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苏木**嘎查,被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8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4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因身上没钱产生了偷他人车内财物的想法,当日刘某甲步行至扎鲁特旗**镇**农资东侧时发现一辆红色轿车没锁车门,遂打开车门盗走车内一张银行卡,后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没锁车门,遂打开主驾驶车门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背包内的2085元现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内蒙古村信用社银行卡盗走后以现金购买了7盒中华牌香烟。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乘车来到**镇**村,将孟某某家窗户砸碎并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苹果5S手机一部、白金戒指一枚、丝巾一条和马甲一件,报案价值2300元钱。2020年6月1 8日,经奈曼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现场提取的烟蒂中DNA与刘某甲DNA一致。
3、2020年04月29日 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将停放在扎鲁特旗**学校院内车牌号码为蒙G****学的东风标致**教练车偷开走后,停放在**旗职中墙西侧,刘某甲驾驶过程中导致该车的左前杠和左前轮轮毂受损,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000.00元;同日,被告人刘某甲将王某甲停放在**街**小区北门马路旁边的车牌号码为蒙G8****的棕色**面包车偷开走,驾驶该车向赤峰市**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时发生交通事故。
经扎鲁特旗价格认定中心,以扎发改价认[2020]**号和[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刘某甲盗窃车辆(蒙G8****的棕色**面包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元整(¥:35400.00)。车辆(蒙G****学的白色东风标致轿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文书、批准逮捕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蒙G8****号小型普通客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检验单,办案说明;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葛某某、刘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孟某某家院内监控录像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高某某车内现金被盗扎鲁特旗**镇内监控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刘某甲盗开车辆照片;
8.随案移送清单、物证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522)1张、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601********016)1张、香烟(中华牌香烟,其中五盒完整,两盒被打开)七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72485元人民币,及苹果5S手机一部、白金戒指一枚、丝巾一条和马甲一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8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系属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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