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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借宿时,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家中的人民币现金1000元、购物卡4张(共价值4000元)及墨镜、手表、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墨镜、手表价值人民币5836元。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8页,闲鱼订单记录1页,微信购买物品聊天记录1页,支付宝转账记录1页,北京恒泰广场购物小票记录,被盗吊坠照片1张,中国黄金质量保证单照片1张,被盗项链照片1张,被盗戒指鉴定证书照片1张,赵某某闲鱼交易记录1页,刑事谅解书,收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民警对被告人暂住地的搜查视频;7.搜查笔录:对被告人刘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1年2月18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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